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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29 11:43:3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章程》等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

 

常任委员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教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保卫部(处)、校团委、法律事务室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担任。两名教师临时委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推。申诉人为本科生的,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申诉人为研究生的,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研究生会推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兼任。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达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申诉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人应同时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副本以及相关的证据。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申诉书及申诉材料,并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四)是否有其他不符合申诉条件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材料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诉人;

 

(三)对于申诉事项不明、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将所有申诉材料退回申诉人,并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和有关材料。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因前款第(三)项原因将申诉申请退回申诉人的,受理审查期间不计入申诉复查期限,也不计入学生提出申诉的期限。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

 

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意见的事实和依据的书面答复,并附上相关证据及说明。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书面或者召开会议的方式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三条 采取会议方式复查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应当召集申诉处理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申诉人所在学院(系)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申诉处理会议,申诉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会议。申诉人和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代表可以依据申诉处理会议的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并出席申诉处理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3日将申诉处理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申诉处理会议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会议的,不影响申诉处理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也可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一名常任委员担任。

 

申诉处理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复查结论。书面复查结论应写明申请诉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会议的复查结论必须经过到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持不同意见委员的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当中。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原处理决定或处分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决定驳回申诉。

 

(二)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做出部门重新予以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诉复查结论做出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提出原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书面申请,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二十二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后,申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湘大学发【2005】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