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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学院学年综合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04 16:05:1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根据《学生奖学金暂行条例》、《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我院对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测评的成绩作为当学年度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依据,总积分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推优入党、毕业生就业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我院学生实行全员测评制度。所有学生必须在德、智、体三项进行学年总结的基础上,按本办法的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自评,再由班测评小组按各项标准评分。经院测评小组复核、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误后,作为学生的最后测评结果,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条  各班由班主任(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及若干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测评计分工作。院测评小组由院学工办老师、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班级代表组成,负责测评的指导、监督与复核。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测评的审核。

第五条  综合测评必须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若被发现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取消当学年度评奖评优资格。情况恶劣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学年综合奖学金评选

第六条  学年综合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籍二、三、四年级学生。获得者必须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学校任何处分;按规定缴纳学杂费,或未缴纳学杂费但办理了缓交手续;经综合测评后成绩合格,同时符合以下相应条件:

1、甲等奖学金。

三年级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或80分以上),无重修,英语通过国家六级,学业基本分排名专业前10%。

二年级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或80分以上),无重修,英语通过国家四级,学业基本分排名专业前10%。

一年级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或80分以上),无重修,英语一般应通过国家四级,学业基本分排专业前10%。

2、乙等奖学金。

二、三年级平均学分绩点2.7以上(或77分以上),无重修,英语通过国家四级,学业基本分排名专业前50%

一年级平均学分绩点2.7以上(或77分以上),无重修,英语一般应通过国家四级,学业基本分排名专业前50%。

3、丙等奖学金。

一、二、三年级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或71分以上),英语一般应通过国家四级。

无符合相应条件的,降低一个等级参评。多余金额作为机动指标,调整到符合条件的年级班或专业。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指标,以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为基数分配到相应的几个班或一个班。为鼓励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公平竞争,奖优罚劣,学年综合奖学金评选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适当打通,同一专业按班级保留少数固定指标(各等级奖学金不多于1个),其他部分作竞争指标,可由同一专业所有人员竞评。

校级及以上先进班集体、示范班集体等从院机动指标中增加1-2个奖学金指标(具体等级按当年指标总额情况确定)。

第八条  综合测评总成绩由德育、智育、体育三方面测评成绩组成。其中,德、智、体分别占测评总分的15%、80%、5%。计算公式为:

综合测评总成绩=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体育测评分

凡有重修重考科目的,如重修重考成绩已在学籍成绩管理系统中更新,按重修重考后的成绩计算分值;同时,其综合测评总成绩按重修每科1门扣减1分、重考每科扣减0.5分的办法执行。未更新成绩的,按原始成绩计算分值;同时按以上标准减半扣分。因缓考等原因重修的,不扣分。校艺术团、少数民族等享受加分政策及格的,按原始成绩计算分值,但不扣分。

德育、智育、体育综合测评加(扣)分细则见附件。

第九条  学年综合奖学金评选程序为:

1、个人依据本测评办法及德、智、体综合测评加(扣)分细则,实事求是填写各项成绩分、附加分和扣分。

2、班评小组按院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评议,并对各项分数进行审核,报班主任(辅导员)批准后确定初评名单,按总分高低排序将名单报院评小组。

3、院评小组复核,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示。

4、报校学工处审批。

第三章  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评选

第十条  根据学校规定,就读我院物理学、材料物理基础学科专业的学生(具体专业以学校公布为准),从大学三年级开始,按专业年级进行综合测评,名列前50%者,给予当年学费全免的奖励。

第十一条  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在学年综合奖学金评选的基础上产生,即按综合测评成绩确定获奖人选,其测评成绩产生的办法、评选程序等同学年综合奖学金。

第四章  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标准按学校《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选与学年综合奖学金评选同步进行。其中,三好学生应从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优秀学生干部必须至少担任一学期班团以上学生干部(含班团干部),且工作成效明显。

经认定为组织涣散、学风差的班级,院测评小组将适当扣减其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名额。

第十四条  我院鼓励各班团积极申报先进班集体、示范班集体等荣誉。凡被确定为校级及以上先进班集体、示范班集体的,给予增加奖学金名额、优秀学生干部名额等奖励。

第十五条  申报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可同时申报示范班集体(另写申请报告)。要求撰写书面报告,做到申报内容充实,形式美观。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示范班集体由学校颁发锦旗、奖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获得者等颁发荣誉证书及相应奖金,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优秀奖、三好学生标兵等其他类似荣誉的评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完善。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7年9月1日起实行。以前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附件:材料与光电物理学院德育、智育、体育综合测评加(扣)分细则

 附件: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德育、智育、体育综合测评加(扣)分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