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韶峰班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根据《学生奖学金暂行条例》、《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等有关规定,在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学年综合奖学金评奖细则基础上,考虑韶峰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我院对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测评的成绩作为当学年度评定韶峰励志奖学金的依据,总积分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推优入党、毕业生就业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我院学生实行全员测评制度。所有学生必须在德、智、体三项进行学年总结的基础上,按本办法的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自评,再由班测评小组按各项标准评分。经院测评小组复核、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误后,作为学生的最后测评结果,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条 由班主任(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及若干学生代表组成韶峰班奖学金班评小组,负责本班的测评计分工作。院测评小组由院学工办老师、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班级代表组成,负责测评的指导、监督与复核。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测评的审核。
第五条 综合测评必须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若被发现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取消当学年度评奖评优资格。情况恶劣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韶峰励志奖学金评选
第六条 原则上韶峰班全体在籍二、三年级学生均能获得奖学金。其中各等级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一等奖学金
二年级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或者加权平均成绩排名班级前30%,无重修,英语通过国家六级,参加过物理类学科竞赛,并获得校级或以上奖励。
一年级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或者加权平均成绩排班级前30%,无重修,英语通过国家四级,参加过物理或相关学科竞赛。
2、二等奖学金
二年级平均学分绩点2.5以上或者加权平均成绩排名班级前60%,无重修,英语通过国家四级,参加过物理或相关学科竞赛。
一年级平均学分绩点2.5以上或者加权平均成绩排名班级前60%,无重修,英语通过国家四级,参加过物理或相关学科竞赛。
3、三等奖学金。
二年级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英语通过国家四级,参加过物理或相关学科竞赛。
一年级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参加过物理或相关学科竞赛。
第七条 综合测评总成绩由德育、智育、体育三方面测评成绩组成。其中,德、智、体分别占测评总分的15%、80%、5%。计算公式为:
综合测评总成绩=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体育测评分
德育、智育、体育综合测评加(扣)分细则见附件。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韶峰班管理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①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超过2次者;
② 一学年内参加学校、院系或物理学科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少于2次者;
③ 违反韶峰班其它管理规定,并受处分者。
第九条 学年综合奖学金评选程序为:
1、个人依据本测评办法及德、智、体综合测评加(扣)分细则,实事求是填写各项成绩分、附加分和扣分。
2、班评小组按院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评议,并对各项分数进行审核,报班主任(辅导员)批准后确定初评名单,按总分高低排序将名单报院评小组。
3、院评小组复核,经学院韶峰实验班培养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公示。
4、学生对评选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院评小组(院学工办)提出复议申请,由院学工办组织复查。也可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管理科)提出复议申请,由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
5、报校学工处审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和完善。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前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
2017-09-30